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宁商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与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305号原告:金××。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王×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金××负担。审 判 员 葛陆虎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褚丹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