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与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305号原告:金××。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王×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金××负担。审 判 员 葛陆虎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褚丹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