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高文峰与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高文峰,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层。负责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军,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豫军,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峰。委托代理人周文海,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茂昌,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层。法定代表人任颖,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文峰、原审被告陕西广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4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谢军、杨豫军,被上诉人高文峰之委托代理人周文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44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预交,现予以退还。审判长 侯 静审判员 齐 放审判员 张建社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潘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