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蓝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蓝民初字第568号原告曾某某,女,农民。被告余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原告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铁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