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徐甲、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徐甲,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732号原告:王××。被告:徐甲。被告: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为与被告徐甲、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甲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三区2幢东单元19a01室、徐乙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三区2幢东单元19a02室、19a03室的房产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甲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三区2幢东单元19a01室、徐乙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三区2幢东单元19a02室、19a03室的房产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为民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郏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