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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徐甲、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徐甲,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732号原告:王××。被告:徐甲。被告: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为与被告徐甲、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甲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三区2幢东单元19a01室、徐乙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三区2幢东单元19a02室、19a03室的房产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甲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三区2幢东单元19a01室、徐乙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三区2幢东单元19a02室、19a03室的房产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为民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郏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