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班红旗与刘卫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红旗,刘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班红旗。被执行人刘卫民。班红旗与刘卫民借款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班红旗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0645.45元,诉讼费2069元,公告费600元,共93314.4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卫民下落不明,亦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班红旗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全部债权93314.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刘林选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