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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龙生工贸有限公司与芜湖市中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武义龙生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中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482号原告:浙江武义龙生工贸有限公司。义县城西工业园区五一塘。法定代表人:陈红璎。被告:芜湖市中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湖市中山北路82号。法定代表人:茆振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武义龙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中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武义龙生工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潘恒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