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小春与程燕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春,程燕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722号原告:张小春,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衢州市巨化花径小区31幢2单元201室。被告:程燕青,区航埠镇北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春与被告程燕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春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燕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红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林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