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嵇岳明与俞文兴、俞永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岳明,俞文兴,俞永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538号原告嵇岳明,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钟管镇三墩村西村头35号。被告俞文兴,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钟管镇东千村曹公兜7号。被告俞永昌,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钟管镇东千村曹公兜7号。本院审理原告嵇岳明诉被告俞文兴、俞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国斌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俞文兴、俞永昌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玉峰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