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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北京××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余姚市×与余姚市××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余姚市×,余姚市××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494号原告:北京××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号。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程××。委托代理人:周×。被告:余姚市××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桥。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钱××。原告北京××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余姚市××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0日、2009年6月1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余姚市××化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称:2000年9月8日,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与被告在余姚××了合同编号为××号fdy纺织机6位生产线的买卖合同,合同总额为350万元。2001年9月20日,机械厂完成该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由被告出具了技术完工报告单。2002年2月21日,机械厂与被告在余姚××了合同编号××号fdy纺织机5位生产线的买卖合同,合同总额为358万元。2002年9月16日,机械厂完成该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由被告出具了技术完工报告单。2003年8月26日,原告与机械厂吸收合并,约定以2003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由原告承继机械厂全部债权债务。2003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在余姚××了合同编号为yl2000612号p0y纺织机32位生产线的买卖合同,合同总额为1182.80万元。2004年9月21日,原告完成该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由被告出具了技术完工报告单。在机械厂及原告履行了合同确定的交货、安装、调试等全部合同义务后,被告却迟迟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原告货款的义务,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02.40万元。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02.40万元及利息损失25.48万元(从2005年10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共计127.88万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1、合同书3份,拟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2、技术服务完工报告单4份,拟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安装、调试工作,并由被告方签字确认的事实;3、合并协议1份,拟证明原告与机械厂吸收合并,并约定以2003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由原告承继机械厂全部债权债务的事实;4、公某某1份,拟证明原告就欠款进行过催讨,原告现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5、函件1份,拟证明更换国产导丝盘是根据被告要求更换的事实;6、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书1份,拟证明被告根据市场变化要求,要求原告对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设备免费进行升级改造,并约定以前的协议双方不再互提经济损失及赔偿要求的事实。被告余姚市××化纤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双方之间存在三个买卖关系没有异议,但这三个合同是独立的买卖合同,相互之间没有关联性。对第一、二份合同,被告履行了主要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原告起诉时已过去6、7年,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故原告的该部分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对第三份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提供进口的导丝盘,但其安装的是国产的导丝盘,故应减去差价。综上,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以上事实,被告向本院提交了:1、备忘录1份,拟证明原告第三份合同项下的设备没有使用进口导丝盘,所以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事实;2、更改协议1份及照片3张,拟证明原告提供的国产导丝盘使用效果不好,后来把国产导丝盘变更为进口的导丝盘的事实;3、付款清单1份,拟证明对第一、二份合同,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的付款义务,到原告起诉时距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过去了6、7年,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的事实。经审理,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2000年9月8日,机械厂与被告在余姚××了合同编号为××号fdy纺织机6位生产线的买卖合同,合同总额为350万元,2001年9月20日,机械厂完成该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由被告出具了技术完工报告单。2002年2月21日,机械厂与被告在余姚××了合同编号××号fdy纺织机5位生产线的买卖合同,合同总额为358万元,2002年9月16日,机械厂完成该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由被告出具了技术完工报告单。2003年8月26日,原告与机械厂吸收合并,约定以2003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由原告承继机械厂全部债权债务。2003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在余姚××了合同编号为yl2003-0612号p0y纺织机32位生产线的买卖合同,合同总额为1182.80万元,同时在2003年10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把合同编号为2002-221号项下的生产线运到原告方,原告同意按原合同价格重新向被告提供p0y纺织机8位生产线一套,交货时间与合同编号为yl2003-0612号相同。2004年9月21日,原告完成该二套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由被告出具了技术完工报告单,第三份合同项下的生产线所配66个导丝盘系国产,与进口盘差价为每个3086.90元。2007年3月14日,北京市公证处以(2007)××证经字第××号公某某证明,原告于2007年3月13日以国某某快专递方式向被告寄送催款函一份,并告知了原告与机械厂吸收合并,机械厂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等事项。被告已经支付上述三份合同项下的款为1788.40万元。以上事实由双方在庭审中无异议的合同书3份、技术服务完工报告单4份、合并协议1份、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书1份、公某某1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某某证。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认为,双方共合作三项纺织设备买卖合同,每项买卖虽单独决算,却没有对应每笔决算付款,而是将决算总额揉合在一起,采取滚动式付款方式,分批次支付,故现在原告主张权利并没有过诉讼时效。被告认为,第一、二份合同,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的付款义务,到原告起诉时距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过去了6、7年,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而且原告提交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协议书正好说明了并不象原告所说的是滚动付款。被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付款清单1份,原告认为,被告付款清单中载明的付款数额及付款时间基本准确,但付款并未对应每笔决算,多份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务应适用债务先到期先履行的原则,故诉讼时效并未过。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在付款时并未载明是付那张合同项下的货款,故原告提交的付款清单有些虽然能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金额相近,但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0月14日又对第一、二份合同项下所欠货款的支付签订了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协议书,并对上述欠款的支付某某作出了约定,双方约定:在原告把第三份合同所属生产线交付时被告付清第一期的余款,原告将被告所欠的第二期欠款作为质保金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半年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上述约定应视为对第一、二份合同项下所欠款项支付时间的变更,从证据来看,2004年9月21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故诉讼时效应从此后的半年后开始计算。根据公某某来看,原告又于2007年3月13日发送了催款函,又可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现主张权利并未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在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后,被告就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现拖欠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原告主张的货款中应扣除双方在庭审中达成一致意见的进口导丝盘与国产导丝盘的差价203735.40元,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也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由于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姚市××化纤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820264.60元,并赔偿从2005年10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按所欠货款820264.60元为基数),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北京××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309元,原告北京××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297元,被告余姚市××化纤有限公司负担130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30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徐鸿星审判员  韩家娓审判员  高立群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俞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