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惠青、胡惠青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与章旭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惠青,章旭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490号原告胡惠青,县履坦镇履二村下乌门巷1号。被告章旭恒,泉溪镇王山头村章排东巷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惠青与被告章旭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惠青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助理审判员 陈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金林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