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与海宁××装饰材料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宁××装饰材料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565号原告:谢××。委托代理人:张甲。被告:海宁××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海宁市黄湾镇××石料厂。代表人:张乙。委托代理人:常××。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海宁××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谢××负担。审判员 韩国勤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