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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与海宁××装饰材料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宁××装饰材料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565号原告:谢××。委托代理人:张甲。被告:海宁××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海宁市黄湾镇××石料厂。代表人:张乙。委托代理人:常××。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海宁××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谢××负担。审判员  韩国勤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