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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与陈××、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陈××,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钟××。委托代理人:王××、贾×。被告:陈××。被告:阮××。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陈××、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高铁鹰审判员  李红平审判员  成剑斌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马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