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忠华与顾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忠华,顾春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240号原告:邵忠华,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白洋街道上邵村后厅巷5号。委托代理人:朱国明,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春波,农民,住武义县履坦镇茶山村环村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忠华与被告顾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未能查明为由暂时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由原告邵忠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潘恒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