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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与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211号原告:余××。委托代理人:程××。委托代理人:杜××。被告:甘××。原告余××为与被告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代理人程××、杜××,被告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诉称:2004年6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有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借款时立有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无奈只好诉诸法律。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甘××答辩称:对5000元没有异议,但是这5000元并不是借款,而是茶园、竹园转让费。被告甘××于2003年9月10日与原告余××共同商定,把原由原告承包的位于小芝镇桥头村195亩茶园及竹园转让给被告经营,每年转让费为1万元(具体签有协议),被告在2003年9月10日已付给原告转让费6000元,未付4000元,2004年6月5日已付5000元,未付5000元,当年被告在经营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包括削草,改造茶园设施,除虫,购买了机械)耗资10万元左右,预计每年生产鲜茶叶在5万斤左右,但到采收时,只有2.5万斤左右,甘××本人考虑到当年可能管理不够,又在2005年中投入大量茶园改造及施肥,于2006年采摘时茶叶产量又只有2.5万斤左右,与预算相差极远,在此情况下,于2007年底丈量了茶园,量得茶园只有125亩左右,被告觉得原告在转让协议中有欺诈行为,协议中的195亩与实地丈量的125亩相差极远,使被告亏空20多万元,被告打电话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原告借口无时间为由,拒不见面,所以被告拒付转让费(包括2007年5月7日写给余××欠条及借条),现甘××要求余××返回已付转让费及赔偿损失。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甘××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甘××质证后认为对���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为支持其辩称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转让协议1份,拟证明被告甘××与原告余××于2003年9月10日签订了转让协议的事实。被告出示的证据经原告质证后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案是借款纠纷,被告提供的证据是转让协议,应该另案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余××与被告甘××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被告甘××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甘××辩称本案借款实际是转让款,但其出具给原告的是1份借条,该借条中也未注明是转让费,且未向本院提供相反的证据证实该款不是借款,故本院对被告甘××的辩称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余××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单维森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邱 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