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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旦宁与何耀麟、陈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旦宁,何耀麟,陈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772号原告胡旦宁,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中路16号。被告何耀麟,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西门街107-2号。被告陈玲芳,经商,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旦宁与被告何耀麟、陈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旦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胡旦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