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旦宁与何耀麟、陈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旦宁,何耀麟,陈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772号原告胡旦宁,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中路16号。被告何耀麟,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西门街107-2号。被告陈玲芳,经商,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旦宁与被告何耀麟、陈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旦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胡旦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