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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岛××××化工有限公司与奉化市××电子仪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化工有限公司,奉化市××电子仪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928号原告:青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苏××。被告:奉化市××电子仪表厂,住所地:浙江省××××镇江宁路。代表人:顾××。委托代理人: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电子仪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毛益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