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814号原告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法定代理人赛××。委托代理人朋××。被告王××。原告杭州××××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兰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