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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454号原告:胡××。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负担。审 判 员 吴旭贞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