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与高××、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高××,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39号原告:金×。被告:高××。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高××、袁××民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撤回对高××、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40元,减半收取4820元,由原告金×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赵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