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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与高××、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高××,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39号原告:金×。被告:高××。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高××、袁××民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撤回对高××、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40元,减半收取4820元,由原告金×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赵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