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林××、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576号原告:周××。被告:林××。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林××、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周××承担。代理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