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09-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俞生美与王亚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俞生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炎中,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231号。组织机构代码:747039130。负责人:蒋阮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生美诉被告王亚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生美撤回对被告王亚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