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建新与黄元鑫、黄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新,黄元鑫,黄阿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080号原告:郑建新,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7003101013。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织西社区珍贝路72号。被告:黄元鑫,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20125205x。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安泰路60号。被告:黄阿强,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902192016。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安泰路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新与被告黄元鑫、黄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新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元鑫、黄阿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建新撤回对黄元鑫、黄阿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郑建新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江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