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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建新与黄元鑫、黄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新,黄元鑫,黄阿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080号原告:郑建新,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7003101013。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织西社区珍贝路72号。被告:黄元鑫,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20125205x。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安泰路60号。被告:黄阿强,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902192016。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安泰路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新与被告黄元鑫、黄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新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元鑫、黄阿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建新撤回对黄元鑫、黄阿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郑建新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江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