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雅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雅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连国汽与义乌市连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雅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雅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连国汽,义乌市连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34号原告义乌市雅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村38幢1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朱旭东。被告义乌市连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后宅街道上洪村A幢2号。法定代表人葛贤国。原告义乌市雅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连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雅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连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雅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0月31日,原告义乌市雅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旭东与被告义乌市连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贤国在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峰、庄桂英律师面前签订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在TESCO乐购商业集团所属各门店销售货款,全部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向TESCO乐购商业集团做出结算并收取销售货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等事宜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原告与被告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朱旭东、葛贤国分别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峰、庄桂英律师为此出具了律师意见书。证明该《债权转让协议书》真实性。现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有效。被告义乌市连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律师见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义乌市连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义乌市雅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连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3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有效。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义乌市连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 玮审 判 员 洪金星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代书记员 刘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