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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伟宣与陈子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宣,陈子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435号原告:朱伟宣,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西联乡双溪口村8号。被告:陈子爱,农民,住武义县桃溪镇泽村村后溪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宣与被告陈子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伟宣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伟宣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宣撤回对被告陈子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朱伟宣负担。审 判 员 潘祝法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