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伟宣与陈子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宣,陈子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435号原告:朱伟宣,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西联乡双溪口村8号。被告:陈子爱,农民,住武义县桃溪镇泽村村后溪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宣与被告陈子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伟宣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伟宣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宣撤回对被告陈子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朱伟宣负担。审 判 员 潘祝法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