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华林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玉皇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华林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浙江玉皇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477-1号原告宁波市华林橡胶工业有限公司。道姆湖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被告浙江玉皇星工贸有限公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吕时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林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玉皇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华林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华林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华林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保全费1495元,合计349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陈 慧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代书 记 员 金林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