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744号原告王某。被告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