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马之庚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碑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青年湖南街19号。法定代表人马之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敏。申请人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届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AB/O1/03061926,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08年7月24日,出票行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成都成航车辆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后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给成都市龙泉驿区文属电器配件厂,申请人(付款人)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审判员 闫淑霞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颖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告(2009)碑民催字第8号本院于2009年4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本院已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已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碑民催字第8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0九年七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