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重宏化纤冲压件有限公司与薛云花、绍兴越辉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重宏化纤冲压件有限公司,薛云花,绍兴越辉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567号原告绍兴重宏化纤冲压件有限公司。区柯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包文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建光,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云花,浦镇东浦村体育场路14号。被告绍兴越辉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云花,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重宏化纤冲压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云花、绍兴越辉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重宏化纤冲压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车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