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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重宏化纤冲压件有限公司与薛云花、绍兴越辉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重宏化纤冲压件有限公司,薛云花,绍兴越辉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567号原告绍兴重宏化纤冲压件有限公司。区柯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包文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建光,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云花,浦镇东浦村体育场路14号。被告绍兴越辉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云花,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重宏化纤冲压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云花、绍兴越辉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重宏化纤冲压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车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