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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张某与王乙、安徽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张某,王乙,安徽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王甲。原告:张某。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王乙。被告:安徽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号。法定代表人:汤某。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地:安徽省××号。代表人:王丙。委托代理人:赵某、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张某诉被告王乙、安徽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平安××公司在答辩状中提出本起交通事故共有两名事故伤者(王海亚、葛攀云),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应当合理分配,而不应将交强险一次性赔付给原告。本院认为,因本案所涉另一位受伤者葛攀云尚未治疗终结,待其起诉至本院后一并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叶竹安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邓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