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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裘秋娟与嵊州市嘉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嵊州市嘉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裘秋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嘉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仲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小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裘秋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邢哲。上诉人嵊州市嘉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嵊州市嘉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上诉人嵊州市嘉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嵊州市嘉艺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