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德清县××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画××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电子有限公司,杭州画××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089号原告德清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镇金××号。法定代表人王××。被告杭州画××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设村。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画××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清县××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德清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陆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