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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与施××、叶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施××,叶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785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叶乙、季××。被告:施××。被告:叶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施××、叶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通知原告吴××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潘一平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