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吴民二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873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873号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翼、汪萌之,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旅游专线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美珍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时琼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