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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谭××与浙江××砂轮厂、石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浙江××砂轮厂,石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462号原告谭××。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浙江××砂轮厂,住所地杭州市××区临浦镇(现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复村)。负责人石乙。被告石甲。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浙江××砂轮厂、石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谭××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汪官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