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谭××与浙江××砂轮厂、石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浙江××砂轮厂,石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462号原告谭××。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浙江××砂轮厂,住所地杭州市××区临浦镇(现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复村)。负责人石乙。被告石甲。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浙江××砂轮厂、石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谭××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汪官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