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790号原告:徐××。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1元,减半收取2201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871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〇九���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史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