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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790号原告:徐××。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1元,减半收取2201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871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〇九���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史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