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舟定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葛建华与舟山存德医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华,舟山存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376号原告葛建华,男,1962年7月11日生,汉族,舟山存德医药有限公司股东,住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8号302室。委托代理人王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存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新桥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跃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裘杰,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建华诉被告舟山存德医药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葛建华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建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舒松飞审 判 员  方自力代理审判员  沈妙军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孙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