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夏山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胡允洪与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法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允洪,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法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夏山民初字第35号原告胡允洪,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舒长国,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法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先金,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纯华,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允洪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法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允洪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法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允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允洪负担。审判员 洪文恕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