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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虞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虞某某,徐某某,义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有限公司,郑某某,何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3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州××号。负责人陈某某。被告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街道××店新村××区××幢。法定代表人虞某某。被告虞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义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楼。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虞某某、徐某某、义乌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有限公司、郑某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某���、何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东洲花园迎风苑1幢2单元301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金祖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