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3326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粘合剂厂与浙江××团××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粘合剂厂,浙江××团××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326号原告杭州××粘合剂厂,住所地杭州市××区义桥镇××村。负责人周××。委托代理人戚××。被告浙江××团××司,。法定代表人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粘合剂厂诉被告浙江××团××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粘合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杭州××粘合剂厂负担。审判员 王银根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崔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