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某;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赵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法定代理人张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赵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翟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赵佳乐征地补偿款29000元,诉讼费625元,执行费335元。但被执行人迟迟未以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赵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及该村名下经济合作联社在银行的存款299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林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