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瑞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577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项××。本院受理原告蔡××与被告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以原被告将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8元,由原告蔡××负担。审 判 长  李 进人民陪审员  陈继业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詹应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