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09-07-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岭市第二摩托车配件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第二摩托车配件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982号原告: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华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博,该公司职员。被告:温岭市第二摩托车配件厂,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南泉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华国,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第二摩托车配件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286元,减半收取4143元,由原告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蔡冬青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