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兴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0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蒋世清与南宁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兴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蒋世清。被执行人南宁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南宁市济南路124-2号2楼。本院在执行人蒋世清与被执行人南宁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兴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对涉及被执行人南宁市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案件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南宁市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商铺共计十七套,2008年3月31日、2008年4月7日冻结南宁市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共计三个,但查封的房屋、商铺暂无法处理,冻结的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8)兴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焕谢审判员 韦海斌审判员 韦国强二〇〇九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欧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