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恩平与王安平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273号申请人南恩平申请执行王安平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44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执字第273号案(未执行标的为644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