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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353号

裁判日期: 2009-07-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任义勇与楼新芳、楼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义勇,楼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353号原告任义勇,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东莲塘村。委托代理人龚勇辉,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新芳,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义乌市城西街道流下村4组。被告楼春红,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流下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义勇与被告楼新芳、楼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法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