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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郑××。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以被告已经偿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文亮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