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上虞市纳特计算机网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上虞市纳特计算机网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434号原告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万塘路30号高新东方科技园14幢02室。法定代表人黄海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丽丹,公司员工。被告上虞市纳特计算机网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半山路126-128号。法定代表人冯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虞市纳特计算机网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2元,依法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