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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辖终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上虞奥盛特化工有限公司与潘岳林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岳林,上虞奥盛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辖终字第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岳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奥盛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永亮。上诉人潘岳林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1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原审定性为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错误,即使是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也仍系合同纠纷。故请求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涉股权转让所致纠纷非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以上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现上诉人住所地为新昌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15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许岳忠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章卫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