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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瑞安××××废塑料有限公司、瑞安××××废塑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买卖与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废塑料有限公司,瑞安××××废塑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买卖,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664号原告:瑞安××××废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牛场。法定代表人: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季××。被告:金××。原告瑞安××××废塑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金××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镇北头桥西路18弄25号房屋一间(地号c-26-156,所有权证号039454,计建筑面积132.78平方米),并已于2009年7月28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废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金××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镇北头桥西路18弄25号房屋一间(地号c-26-156,所有权证号039454,计建筑面积132.78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邱天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