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奉化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不锈钢有限公司,奉化市××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107号原告:奉化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科技园区××桥××区××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奉化市××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经济开发区××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奉化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奉化市××不锈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奉化市××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1661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31元,由奉化市××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盛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