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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奉化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不锈钢有限公司,奉化市××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107号原告:奉化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科技园区××桥××区××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奉化市××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经济开发区××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奉化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奉化市××不锈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奉化市××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1661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931元,由奉化市××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盛儿 来自: